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乡土地所对住宅进行丈量时,如果没有提前下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程序正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因此,乡土地所未提前下达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进行丈量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乡土地所对住宅进行丈量没有提前下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是否违法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乡土地所对住宅进行丈量通常不需要提前下达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丈量是一种对土地和建筑进行测量的行为,主要用于确定土地面积和建筑物的位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在进行丈量时必须下达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然而,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乡土地所通常会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并说明丈量的目的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丈量有任何异议或疑问,可以向土地所咨询或提出申诉。总之,虽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提前下达法律文书,但是乡土地所通常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解释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