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来安县来安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4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袁某利用担任来安县来安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4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