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法律责任风险及其防控

投稿:秋妆斜 优质问答领域创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4 08:04:01
中小学教育惩戒法律责任风险及其防控

    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法律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惩戒权问题。教师的惩戒权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导致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出现权利滥用、越权等情况,甚至可能引发体罚等违法行为。

2. 学生的身心问题。中小学阶段是学生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当的惩戒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如心理创伤等。

3. 惩戒公正性问题。如何做到惩戒的公正、公平、公开,避免出现歧视、偏见等问题,也是需要防控的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1. 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应当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规定,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防止教师滥用惩戒权。

2. 加强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当制定惩戒制度和程序,规范惩戒行为,同时加强对教师惩戒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不当的惩戒行为。

3. 提高教师素质和法律意识。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了解惩戒的法律规定和行使方式,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4. 加强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关怀,防止因惩戒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5. 强化惩戒公正性监督。学校应当建立惩戒公正性监督机制,对惩戒行为进行公正性评估和监督,防止出现歧视、偏见等问题。

中小学教育惩戒法律责任风险及其防控

曾几何时,随着国门的打开,西方的许多教育方法蜂拥而入,不仅冲击了几千年的传统教育,而且也带来了社会思想的不断发展。面对琳琅满目的教育思想,我们的教育界一时间真有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错觉,于是赏识教育大行其道,“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标语张扬在校园上空,保护孩子的天性成为纵容娇惯的借口,无私地爱护成为“小皇帝”们的庇护伞,发展的眼光成为学生任性妄为的障眼法。戒尺的悄声消退,恰恰是飞扬跋扈的粉墨登场;惩戒的众人喊打,恰恰是无视规则的肆意生长;教师权威的颜面扫地,恰恰是目空一切的横行无忌。

  当我们感慨“巨婴”的横空出世,当我们悲叹“啃老族”的层出不穷,当我们哀伤“精神缺钙”的难以理喻时,是否想过,高悬在教育头顶的那把达摩克利斯剑的陨落,恰恰是许许多多教育怪相诞生的缘由。

  环顾我们的周围,蔑视规则者有之,逃脱责任者有之,心理脆弱者有之……尽管不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归罪给教育,但是缺失了惩戒的教育变得软弱无力却是不争的事实。今日的问题青年,今日的柔弱中年,今日的蛮不讲理的老年,多年以前,他们可都是在接受教育的少年啊。惩戒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了惩戒的参与,教育成为了苍白的说教,成为了“滥好人”的爱护,成为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混日子。

  曾经,我们是那么厌恶“棍棒之下出孝子”的粗暴式教育思想,我们是那么厌恶“道貌岸然”的学究式的师道尊严,我们是那么厌恶“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等级森严的依附关系。于是我们迫切地希望打倒这一切,希望引入西方的教育思想,希望用国外的教育方法改造我们的教育,希望在教育上的“不破不立”。然而,你方唱罢我登场,看似热热闹闹、轰轰烈烈,但是不管什么样的教育,如果眼中无“人”,那终将是一种失败的教育。“过犹不及”的古训恰恰在说明任何事物都应“有度”,将所有的惩戒视为“封建余孽”,直接导致的就是“斯文扫地”“规则殆失”。

  当然,惩戒不是教育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教育的万能法宝,它只是教育方式的一种,我们在承认它的价值和功能时,也没有必要将其推崇到无上的地位。适度是惩戒的必备条件,失去了这个条件,惩戒就可能沦落为“滥施暴力”,成为“丧心病狂”的代名词。

  理想的教育惩戒应该是什么模样呢?不由得想起鲁迅的启蒙老师寿镜吾先生,想起他手中的那把戒尺,“有,但不常用”,“有”说明了惩戒的存在,“不常用”说明了适度的必须。归根结底,教育惩戒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引以为戒,而在教书育人。

  给我那把戒尺吧,我会把它轻轻打在犯规学生的手掌,然后师生会心地相视一笑,有真诚的关爱,更有严厉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