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