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法官在宣判案件时会使用一些特定的宣判语,以表明判决的结果和理由。以下是一些古代案件宣判语的例子:
1. 判决如下:被告状元是非,凭证确凿,判决被告罪名成立,判刑十年。
2. 我经审理认为,原告诚实可信,证据确凿,判决被告犯有偷窃罪,判刑五年。
3. 被告与证人供词矛盾,无法确定事实,案件不成立,被告无罪释放。
4. 经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 经鉴定,被告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判决被告刑责重大,判刑十五年。
这些是一些典型的古代案件宣判语,用于表示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和判决。然而,古代的宣判语可能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古代案件宣判语
被告(姓名),你因(罪名)一案,经过本庭审理,证据确凿,罪行明确。根据《(古代法典名称)》第(条款)规定,本庭依法作出如下宣判:
一、被告(姓名)犯有(罪名),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二、被告(姓名)应立即执行刑罚,并缴纳罚金。
三、被告(姓名)有权在(日期)之前向本庭提出上诉,如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
本庭宣判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