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搞清楚“抵押房屋”的权属是否清晰。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权清晰。买房子,花了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总希望得到一个权属清晰、没有纠纷的房产。那么,“抵债房”的权属是否清晰?这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按照既合法又符合规定程序的惯例,债务人以房屋清偿债务的,应当以有偿转让(即出售)的方式将已支付的房屋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只有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才有资格处分(出售)这部分财产。但很多时候,市场上并没有规范的操作。有的仍以债务人名义出售,房屋买卖(出售)合同仍与原建设单位签订,债权人只收钱。虽然这种做法有问题(隐瞒了一笔交易的税费),但购房者仍然可以登记房屋的所有权。还有的买的糊里糊涂,很可能无法登记所有权,就后悔了。人们习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查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些个人买家因为经验不足或者贪图便宜,误签合同,疏于核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结果得不偿失。但购买此类房屋涉及三方,部分购房者经验不足,因此产生很多问题。
2.你和谁签《商品房销售合同》?
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购买的,合同是和施工企业签订的,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虽由施工企业建造,开发商已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购房合同只能和开发商签订,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
3.谁应该承担这个问题?
既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当然由开发商承担。但也有购房者认为,房子是从施工企业手里买的,和开发商签合同只是走个形式。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应该找施工企业。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合同依法成立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施工企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对其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承担任何问题的责任。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要把与施工企业约定的条件写清楚,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货时间等。确切地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防止出现问题。一旦真的出现问题,开发商也要承担责任。
4.卖房发票谁来开?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谁收钱谁发,但买回赎房,合同双方是开发商和买方。虽然房款最终会到施工企业,但发票应该是开发商开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开发商以没有收到房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5.如何确定合同价格?
购房者买抵债房是因为便宜,但房价是施工企业定的,而合同是和开发商签的。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约定价格更高,以更多补偿工程款,使合同价格高于施工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的价格。一旦产生纠纷,开发商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购房者补足房款,购房者很难据理力争。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把与施工企业约定的价格写进合同。至于施工企业与开发商之间如何结算,应该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